某项工程轺标文件中要求固定价格投标,承包人中标后,承发包双方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8-04-21 07:54:1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1次问:某项工程轺标文件中要求固定价格授标,承包人中标后,承发包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为可调价,但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中中标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排列在合同专用条款之前,结算时发包人要求按固定价格结算,承包人该如何处理?
江苏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答:这个问题问的很好,涉及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进行招标的工程,投标人首先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招标文件通常规定,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为废标,因此问题中的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价款也庇为固定价格。我在前面的问题中已经讲过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当事人应该按照投标文件及中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来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当事人随意改变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而采用可调价,我个人认为可以视为对投标文件及巾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这种变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当合同美于价款约定的条款与投标文件及中标文件约定的不一致,应执行投标文件及中标文件关于价款的条款。如发生问题所述的情况,不论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中中标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是否排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之前,发包人均有权主张按照固定价格进行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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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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