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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施工企业应该以谁为被告?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4 16:33:4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82次

  问:我公司和A公司签订了建设合同,现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入住,A公司尚欠我公司100万元工程款,现A公司被告吊销营业执照。经查工商登记.A是B、C两家公司共同出资组建,B也被吊销营业执照,C系港资情况不详,A、B两家公司均未进行清算,B公司系D、E共同出资组建,A、B、C、D、E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公司不想与C公司打官司,能不能起诉A、B、D、E公司?该如何操作?

  江苏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答:这个问题相对比较简单,涉及公司和公司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A公司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并且A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权利义务应由A公司自己来享有和承担。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艰对公司承担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B、C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只以各自的出资为眼对所投资成立的A公司承担责任。如果B、C公司的投资已经到位,那么B、C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如果8、C公司的投资没有全部到位,那么B、C公司只就来到位的资金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B、C公司的投资已经到位,施工企业只能起诉A公司;如果B、C公司的投资没有全部到位,施工企业可以起诉A、B、C公司;但无论哪种情况下,施工企业都无权起诉D、E公司。

  同时还要明确一个问题,即吊销营业执照,不等于公司被注销。营业执照是表明企业拥有经营资格的一个凭证,如果导致被吊销的情况得到改正,还可以重新获得营业执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在吊销期间公司不得从事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已弪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消灭,公司被注销才会导致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免除A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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