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概述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34:1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07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具有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服务,建设方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最科学、最合理地实现合同目的。对于某些国家投资的、大型的建筑工程,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方可以选择自行监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也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因此国家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实施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建筑法》第31条规定,实施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第12条、第13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格条件。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由等级管理部门予以降级或升级。此外,《建筑法》还对监理单位规定了几项执业要求,即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人员(监理工作辅助人员除外)应当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合同法》中未作规定,属于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的总则规定和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主体、工程范围、监理单位的义务、业主的义务、监理酬金、违约责任等条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是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建设方可以直接委托监理单位。一般而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要点是:
(1)合同效力。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相类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无效的情形有监理单位无相应资质、超越资质或借用资质,监理单位违反监理执业禁止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是监理单位与工程建设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认为,其间是委托法律关系,与代理法律关系既相类似又有区别。区别是,在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而在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类似之处是,相对于施工人而言,监理单位的监理行为可以视为建设方的行为,对建设方亦具有法律效力。监理法律关系与雇用法律关系亦有区别,在雇用法律关系中,被雇用人完全按照雇用人的指令进行工作,领取固定报酬;而在监理法律关系中,监理单位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监理活动。其次是监理单位与施工方的关系,我们认为,其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的关系。尽管他们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其间的法律关系来源于施工方与建设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
(3)监理人的法律责任。监理人怠于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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