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律师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33:4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4次一、专业性强
建设工程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作,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资金运行等多种领域的专业工作,因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便明显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具体来说:
1.建设工程主体资格认定的专业性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承接工程任务,而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种类繁多。因此,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官首先要具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专业知识,查明承包人的资质等级,据此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2.合同履行的专业性强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而这些义务均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既有建设工程本身的专业技术,又有建筑行业的规范;既有全国性的行业规范,又有地区性的行业规范等。因而法官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尤其是认定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义务以及履行义务是否合格时,必须具备这方面的一些专业知识,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咨询或者委托鉴定。
3.工程款的计算专业性强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计算往往存在一些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工程范围的确定。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点在于何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何为合同范围外的工程、是否重复计价、是否遗漏计价等。对此,法官需要知晓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及其相互之间的独立性和联系,进而决定是否应当计人工程价款。第二,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的确定。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是固定价(俗称闭口价),则法官应当按照当事人间的约定认定工程价款;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是按实结算工程价款(俗称开口价),那么在案件审理时就会产生按照何种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的问题,如按照市场价结算、按照定额标准结算。这就需要法官具备工程价款结算方面的基本专业知识,必要时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审价单位进行审价以确定工程价款。
二、法律关系复杂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尤其是存在工程总承包、转包、分包、建设方联营、建设方已将工程项目转让等情形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包括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与次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关系、工程设计人、监理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在诉讼中往往既有本诉又有反诉,因此审理此类案件,法官必须首先厘清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的责任。
三、审理难点多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繁多,合同履行中的证据材料琐碎而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等,因而给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相当多的难点。
1.程序上的难点
(1)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其他法院管辖。尽管法律规定得很明确,但实践中当事人为了选择管辖法院,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因而给法院带来管辖权认定的难题。
(2)诉讼参加人的确定。在出现工程项目联营、工程项目转让、工程总承包、转包、分包、借用资质(挂靠、内部承包等形式)、分公司承包等情形时,如何确定诉讼参加人的地位便成了审理中的一大难点。
(3)举证、质证、认证。在举证方面,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由于此类案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点较多,因而法院对当事人间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较大难度;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长,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因而有些当事人未全面保存证据,一旦产生诉讼,有的申请延期举证,有的请求法院调查证据,还有的请求法官自由心证等。在质证方面,有的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质证时违反诚信,恶意诉讼,从而给法官认定证据带来一定的难度。在法官认证方面,难度在于对当事人提供的残缺不全的证据如何认定其效力,如何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真实。
(4)反诉与抗辩。在此类案件的诉讼中,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主张往往会提出一系列反驳主张。对于被告提出的这些主张,是否需要被告提出反诉,在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一定难度。
2.实体审理中的难点
(1)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认定。有些当事人未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但存在事实施工关系,因而如何确定其权利义务难;当事人的资质证书专业性强,因而法官据此认定合同的效力难;当事人借用资质与内部承包的区别认定难;合法转包、分包与非法转包、分包区别认定难等。
(2)工程价款的计算。难点在于开口价与闭口价的认定,按实结算的标准,管理费、税金、利润的扣除,材料费、水电费的计算,诉讼时效的认定等。
(3)工期计算。难点在于开工日的认定,竣工日的认定,发包方设计变更,各分包人之间的协调衔接,工程量增减对工期的影响,发包方逾期支付施工进度款对工期的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等。
(4)工程质量争议。难点在于质量保修期的认定,发包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后承包人的质量担保责任,质量缺陷的原因,质量缺陷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质量缺陷修复费的认定等。
(5)违约责任认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繁多,且相互交织,因而一旦发生纠纷,违约责任便很难认定。
四、与社会稳定关系密切
近年来,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政府和社会予以高度关注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国务院亦曾专门发文要求各级部门解决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背后涉及房屋业主、建设民工等社会群体,因而案件的审理极为敏感,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群体信访、上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就发包人一方来讲,若其建设项目为商品房,购房业主已经支付了购房款或者已经取得了产权证,但因施工方逾期竣工导致发包人逾期交房,或者房屋质量存在缺陷,因而这些购房业主亦极为关注案件的审理进程和结果,甚至通过信访、上访,影响案件的审理。就施工人一方来讲,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更是影响到为数众多的农民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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