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44:2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63次《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是一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既是行政决策的结果,又是行政管理的依据,在政府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直接体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关系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阐明了适用范围,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那么其中的房屋建筑是否仅做字面意思理解,只是指房屋建筑,而并不包括与其相关的附属设施及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呢?结合本《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目的,以及根据建设部于2001年6月1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2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笔者认为,此处的房屋建筑应当以广义的方式来予以理解,此条中的房屋建筑应当包括与其相关联的附属设施及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前文所述,建筑工程通常是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主要针对的是“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因此桥梁、水利枢纽、铁路、港口工程以及不是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地下隧道等工程通常不被视为建筑工程的范畴之内,但在本《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中,建筑工程并非仅仅限定于房屋建筑工程,条文中第二部分描述建筑工程中还包括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此对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定义理解亦显得有所必要。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2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即如条文中所述,本《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建筑工程包括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两部分,因此在界定、处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况时仍应适用本《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条文所述,其适用范围是“建筑工程”,而非“建设工程”,在适用本《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时,应注意“建设工程”及“建筑工程”之间的区别,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概念,任意的、无规则的适用本《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对于“建设工程”及“建筑工程”之间的区别,根据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我们不难发现,建筑工程是包含于建设工程之内的,与建设工程的范围相比,建筑工程的范围相对更窄,故根据本《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之本款条文,我们可以发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建筑工程,但却并不完全适用于建设工程,两者间无论从规模、性质及类别上,均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小型装修工程,根据前述定义,其确实属于建设工程的一种,但却并不属于建筑工程,这种情况下,该等装修工程是无法适用本《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用以界定及处理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的。又因为这种装修工程的规模往往较小,可能达不到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及标准,其法律适用往往难度不大,在适用本法,界定及处理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被适配,由此种种,故本《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只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综上,在适用本《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时,使用人务必需要注意到,本《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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