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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签订需谨慎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5:46:5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09次

  案例:

  某施工企业,为了揽到工程,在备案的中标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十分低,过后通过私下补充协议的方式来提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仍欠某施工企业2000多万元工程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后某施工企业起诉发包方。在诉讼中,发包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为由提出抗辩,认为应以备案的合同内容来结算。诉讼结果因为中标备案的合同与私下的补充协议不一致,而被法院以上述司法解释为依据,判决以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结果致使某施工企业损失惨重,损失近500多万元。

  律师提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黑白合同”案。在现实中,建筑市场存在所谓的“黑白合同”现象,“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主要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为了某种利益,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经政府备案,同时,或之前或之后,又就同一工程签订了另一份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私下合同或补充协议,备案的合同叫“白合同”,私下操作的合同或补充协议叫“黑合同”。

  所谓“黑白合同”并不是法律术语,只是我们通常的习惯叫法,比如此案中备案的合同就叫“白合同”,补充协议叫“黑合同”。在属于招投标的工程中,“白合同”受法律保护,“黑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此案中某施工企业大败而归,损失惨重。

  签订“黑白合同”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只要一方反悔不守私下约定,最后到法庭上,法院也只能按上述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到时便宜没占成,反受重大损失,

  所以签订“黑白合同”,慎之又慎,最好不要签。

  这里特别提醒相关企业,在招投标的工程中,如果确实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和补充,那么最好采用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变更和补充,并且必须争取备案,这样,就可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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