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工程施工 > 工程研究建筑工程实务问答三则

建筑工程实务问答三则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24:1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261次

  某民营上市公司的住宅工程邀请我单位去施工,招投标手续也办了,备案合同也签了,但对方没有将手续给我们,对方要我们写了一个书面承诺不按投标报价执行(原因是当时投标报价比较高),现房屋已施工完毕,资料已移交。为了要订一个补充结算及付款协议,我们钥匙没有交,现在对方答应订补充协议。请问:

  1.我们是否应该和对方履行合约?

  2.在履行中应注意哪些方面的事情?

  3.如对方没有按白合同支付工程款,我们是否可以拒交钥匙?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答:

  1.一般而言,合约以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准,真实有效的合约一旦签订的话,双方就应当全面履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涉及招投标工程,且存在黑白合同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的情形,则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2.在履行时应重点注意证据的收集、保管,比如工期、工程量变更等的签证资料,还有不要轻易同意按中标价下浮结算。

  3.对招投标工程而言,黑白合同实质性条款不一致时,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因此,你们可以主张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如果双方就结算签订补充协议,你们实际上处于谈判的有利地位。至于拒交钥匙,可以作为谈判的筹码,但你们必须确信你们是有合法理由拒交的,否则造成业主损失也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jsls.com)推荐江苏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知名南京律师专业解决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