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通知索赔中的作用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09:4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20次某机关与A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7年4月9日,某机关与A公司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A公司承建N县XO01线公路建设工程。
2007年7月初,A公司组织施工队伍进驻工地现场,进行铺路施工作业,施工使用的水泥由某机关统一提供。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按程序对工程原材料进行抽检,发现部分批号水泥强度、抗折性、安定性等不合格,遂于2007年10月3日向承包人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并抄送给发包人,其主要内容为:“1.水泥强度、抗折及安定性等物理性质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2.碎石级配及压碎值不符合规范要求;3.砂的含泥量过大,不符合规范要求。针对以上问题,监理要求A公司加强对原材料质量控制,增强自检频率。对于水泥等原材料加强检测,不合格原材料不得使用;原有不合格水泥清除出场,不合格原材料铺筑路段,重新返工。”监理通知下发后A公司并未返工,而是继续施工,某机关收到该《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亦未停止供应存在质量问题的水泥。XO01线公路工程于2007年年底全线完工,某机关在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便已接收该公路工程并投入使用。
某机关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公路地基严重下沉,路面严重损坏。A公司于2008年4月26日开始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公路进行修复,并于2008年8月初完工。2011年1月27日因某机关拒绝支付修复路面工程款,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机关支付其修复路面工程款。某机关认为,A公司二次施工是对第一次铺设公路路面出现质量问题的修复行为,应由未按照监理通知返工的承包人A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建筑材料等进行检验,而其未对某机关提供的水泥质量进行检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水泥施工。监理公司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后,其仍未采取整改措施是导致公路二次施工的重要原因。作为发包人的某机关,在没有对A公司第一次施工建设的路面组织检查验收的情况下,就允许投入使用,在监理部门抽检认定某机关所供应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之后,也未采取措施,更未采纳监理的建议停止供应存在质量问题的水泥,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判令对于承包人二次施工造成的损失,双方各承担50%费用。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监理单位作为相对独立于承发包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其工作职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其工作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其工作方式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工程建设的实施,因而监理工作理论上具有公正、独立、自主的特点。监理通知作为监理人就专门问题发布的书面文件,在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承发包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充分重视、积极响应监理通知,并注意收集留存。监理通知在工程索赔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责任划分等方面均能发挥重要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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