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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开工文件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38:5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00次

  开工文件,包括开工令/开工通知书以及开工报告。开工令/开工通知书是指由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下达的要求工程开工的书面指令文件。开工报告是指对开工日期、地点、开工准备情况等事项的记录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的依据,主要分为总体开工报告、分部工程开工报告及中间开工报告。其中,总体开工报告应由承包人在开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动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分部工程开工报告应由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力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中间开工报告是由承包人在因故停工或休假后重新施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开工报告。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与复杂程度不同,并非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有分部工程开工报告及中间开工报告。

  《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开工令/开工通知书主要载明的是开工日期信息。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计算的起点,对于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对于承包人来讲,明确开工日期,有助于从分包人、供应商及其他有关方面预先得到所需要的承诺(如订货、租用机械、提供劳动力等事项),并获得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并且开工日期是计算最终工期不可或缺的因素。对于发包人而言,则要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通知书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等相关施工资料并交付现场,如拖延时间则会导致工程延期,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开工报告则主要涵盖了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安排、材料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等施工准备事项。开工报告有利于明确工程开工前的情况,就此界定双方是否为工程开工履行了必要的义务。因此,此类材料主要用于与工期及开工前现场情况有关的索赔中。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未能按期下达开工令/开工通知书致使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增加费用、顺延工期。如因承包人无故拖延开工致使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存在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赔偿发包人生产经营或预期收益等损失的风险。

  当承发包双方因工期的计算与认定产生争议时,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就有赖于此类材料,此类材料一般包括:开工令/开工通知、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以下简称竣工验收记录)、监理记录/会议纪要、合同等。实际开工日期一般按照以下原则予以确定: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令的,应认定开工令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没有开工令,但有开工报告的,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无开工报告但有竣工验收记录,则应以竣工验收记录中的开工日期为准;无竣工验收记录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在实践中,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工程已实际施工的,有相应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法院或仲裁庭一般予以认可,并不单纯以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为由否定实际开工日期;应当招标的工程在招标前就已开工的,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可能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将无法适用。如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的,法院或仲裁庭一般会要求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但也有部分法院或仲裁庭认为应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如工程经修复后竣工验收仍未合格的,则对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价款不予支持。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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