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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结算协议书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24:5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0次

  结算协议书是指项目工程经发包人、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等各方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工程款、工期、质量争议在内的所有争议一并解决的书面协议。这是因为:从合同约定来看,合同约定的结算不仅单指工程款的结算,应该是合同价格的结算。合同价格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工程款,也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索赔等;从结算协议书签订的时间来看,承发包双方达成结算协议时,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工期延误与否、承包人是否存在停工、窝工损失等争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结算协议书时非常清楚。由于结算的目的是为最终确定因施工合同履行产生的债权债务数额,因此,除非双方在结算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工程款之外的争议另行解决,否则双方在结算协商时会考虑所有对工程最终价款产生影响的因素并一起解决。很难想象承发包双方在就工程质量、工期等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在结算时仅就工程款数额达成结算而不予考虑工程质量、工期等争议,这与日常经验逻辑及目前建筑市场的交易惯例不符;承发包双方进行结算时,工程一般已办理完毕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质量合格才涉及结算问题。因此,承发包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的,应当认为工程质量已经或视为验收合格,之后发生的问题属于质量保修的范畴,不影响工程款的支付。当然,如果双方于结算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工期、质量等争议部分另行协商解决的,约定有效。

  结算协议书签订后,对承发包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结算协议书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否则承发包双方均应按结算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按结算协议书确定的金额、期限等支付工程款。如结算协议书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和/或违约金的,承包人可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时同时主张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或违约金。除非结算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等另行处理,否则,承包人在结算协议书签订后以工程中还存在停工、窝工损失等要求另行结算工程款的,发包人可以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书、已就包括损失在内的争议达成一致为由进行抗辩。发包人在结算协议书签订后向承包人另行主张工期延误损失、质量损失的,承包人可以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书、工期、质量争议已解决为由进行抗辩。但发包人主张的质量损失属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内的,承包人应予承担,结算协议书的签订不影响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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