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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工程保修文件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25:1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4次

  工程保修文件,是指承发包双方根据《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针对竣工工程所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或保修单,以及承包人向发包人单方出具的保修承诺函等。其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期限、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期限等。

  工程保修合同或保修承诺函明确了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主要用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索赔。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质量保修合同或出具保修承诺函,建设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自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算保修期。

  建筑工程律师指出,此处应当注意区别的一个概念是“缺陷责任期”。所谓缺陷责任期,是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承担质量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间。其与质量保修期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也可进行延长,具体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且缺陷责任范围为整个工程;而质量保修期一般有法定最低期限,不同的部位保修期限也不同,保修责任范围一般只是部分部位。此外,缺陷责任期一般与质保金的返还直接相关,即当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工程未发生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被承包人合理修复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而质量保修期则因不同部位保修期限的差异性,难以与质保金的返还进行有效衔接。

  建筑工程律师姬传生强调,在实践中,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当首先向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前往现场核查情况,查明缺陷原因并出具维修方案,同时在保修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修复。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发包人而言,若发生质量问题后,其未向承包人履行通知义务,而径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事后就修复费用要求承包人赔偿的,承包人可依法予以抗辩;对于承包人而言,若发包人通知其维修后,其拒不履行保修义务,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修复工作,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此外,承包人在对缺陷进行修复前,应首先查明缺陷原因,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其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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