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行政验收文件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26:0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638次行政验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督、人防、卫生等部门分别出具的工程验收文件,上述文件与竣工验收报告均为竣工验收备案审核之必要材料,涵盖了工程竣工过程需要履行的各单位检查、验收程序及意见,是对工程质量、工期及完工后最终状态的确认。
其中,规划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主要是指由行政规划主管部门下发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文件。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的,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意见书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则会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规划验收。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是指公安消防部门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部门会在验收意见书中注明合格。
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是指由环保部门出具的准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验收批复、验收证书等。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是指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记录。人防部门的验收认可文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文件。卫生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证件等。相关规定如下:
(1)《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督、人防、卫生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5条: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3)《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8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7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此类材料可用于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追偿工程款的依据,亦可用于发包人已提供相应材料后主张免责的佐证。相应材料较少用于索赔,但是因为工程在正式投入使用前需要前述文件,验收后的备案也需要取得前述文件,因此合同一般会约定前述文件的取得主体,在不能取得的情况下,一般会产生争议,引致索赔。例如:
(1)发包人未及时取得合法证照或及时办理相关验收审批手续导致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的;
(2)基准日期后,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政策或办法调整致使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的;
(3)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工程项目无法取得相关部门验收认可文件致使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的;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发包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致使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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