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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中的利润属于优先权的范围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8-04-17 15:15:5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60次

  根据原建设部的规定,工程价款分为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四部分。前三项大致可以作为建设工程的成本看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优先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价款”,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应包括上述四部分,并未将利润排除在外。最高人民法院《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中优先权的范围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对于利润是否纳入优先权的范围并未明确。工程价款并不只包括施工工人工资。一则施工工人工资仅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的一小部分,如果仅此部分应受合同法的保护,由于这部分费用分期按定额计算,极为复杂,法院难以从工程价款中分解出来。二则如仅对施工工人工资进行保护,则依劳动立法即可,无需《合同法》另行规定。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中并无将装修款中的利润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外之意。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认为,利润应当列入优先权范围。理由如下:

  第一,承包人优先权制度在法理上系为保护承包人债权所设,利润属于工程款债权的组成部分,当然属于优先权的范围。

  第二,即使承包人优先权在现实意义上主要用于解决建筑工人工资的拖欠问题,但建筑工人并非该权利的主体,其权利只有通过承包人的主张方能实现,如果承包人的利润无法得到优先保护,承包人是否具有充分的动力主张优先权,特别当建设成本主要由其他相关主体——如工人、材料供应商——垫付时,很难期待承包人会仅仅为了偿还拖欠这些主体的债务(工资、材料费)而自行负担成本,实行优先权。实际上,在现行承包人优先权构造中,由于劳动者保护只能通过直接保护承包人来实现,所以任何挫伤承包人动力的因素都会削弱保护劳动者的努力。

  第三,将利润排除在承包人优先权的范围之外在实务中既不可行,亦不必要,会极大地增加司法的运行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为利润是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要将其从价款中区分出来必须通过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机关进行,这也就意味着任何承包人主张优先权的案件均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完成利润的剥离,这在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工程款数额需要通过造价鉴定确认的案件并不存在障碍,可由鉴定机关在进行工程款造价的同时将利润计算出来从工程款中予以排除。但对于固定价及结算数额中包含多少利润,法院根本无法判断,只能通过鉴定利润比例还原的办法予以解决。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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