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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固定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58:1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68次

  承包人中标发包人招标的某道排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工程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方式,即固定单价,工期100天,中标价为550万元。发包人还发放了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是涉案工程的招标文件、地质勘探报告和招标答疑。

  中标后,双方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550万元,决算方式为合同价加减变更签证等。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

  开工后不久,承包人称招标清单中挖淤泥、余方弃置、土工格栅、砂砾石等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双方结算时,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结算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将发包人起诉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金额中包括塘泥清淤、回填工程签证款300万元。

  终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投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固定数量,招标结束后不再作调整。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并未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涉案工程中标后,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已包干,不能再进行调整工程量和办理签证手续,除非发生图纸变更。承包人主张塘泥清淤土方工程量为暂定数量,但该说明系在招标结束后才出具,改变了招标文件内容,应属无效。承包人主张工程量增加所依据的相关签证已经核实系虚假签证,故对承包人提供的相关签证不予采信。遂驳回起诉。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承发包双方进行工程索赔时,要注重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过程中的答疑文件、补充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实践中大多数建设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进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但补充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发出的答疑文件等并非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合同的必备文件。本案中,承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塘泥清淤、回填在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固定数量,招标结束后不再作调整的情况下,串通有关工作人员出具工程量增加内容等企图推翻招标文件规定内容。该等案例中,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均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是还原承发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最有力的证明。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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