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招标文件平息甲供材料保管费争议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58:5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87次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工程结算时发生争议,承包人认为工程招标时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独立供应材料”,只规定了“合格分供方材料”,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独立供应材料”,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甲方独立供应材料。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时尚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投标报价系根据招标文件完成,中标价与投标报价相同,可见中标价中未包含甲方独立供应材料保管费项目,据此要求发包人承担甲供材保管费。
发包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约定了独立供应材料条款,并约定“任何为恰当和正确地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所必需的任何辅助性材料以及为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连同辅助性材料所需的人工费用、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均视为已包含在乙方的合同价格中”。基于此,发包人认为无须另行支付甲方独立供应材料保管费。
发包人就上述争议向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征询意见,建设工程律师在查阅资料过程中,发现发包人除发出招标文件外,还发出过补充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已取消招标文件中的“合格分供方材料”,并加入“独立供应材料”相关内容。因此,承包人关于要求发包人支付甲供材保管费无合同依据,经过向承包人出示该等补充招标文件,其最终放弃了该部分的索赔请求。
实践中大多数建设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进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但补充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发出的答疑文件等并非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合同的必备文件。本案例中,承发包双方仅站在招标文件的立场上对是否需要发包人支付甲供材料保管费发生争议,但双方都未全面审查合同文件,均忽略了补充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恰恰证明了相关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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