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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律师简析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的转化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21:1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79次

  工程签证具体又分为经济签证、技术签证、工期签证、隐蔽签证等,其中不涉及合同价款和工期变更的技术签证一般并无转化为索赔的必要和可能,故下文对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的相互转化分析中,不包括前述技术签证。

  1.对于未发生或未履行完毕的事项,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无关,如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前所进行的签证,应属补充协议,并不涉及工程索赔的问题。

  2.对于已发生或履行完毕的事项,需分情况讨论。因现实中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故下述第(3)项至第(7)项以承包人提出索赔为例进行分析:

  (1)工程签证对提出期限未作必要限制的,只要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签证申请,则进入签证审批程序。上述合理期限应从签证事件发生的当时起算,避免因签证事件的相关证据无法获取而损害签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2)工程签证要求在适当期限提出的,若一方逾期未提出相应的签证要求,则无法再主张签证;如果在索赔期限内,则可转化为工程索赔。

  (3)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的,发包人明确表示认可且签证要件齐全、形式合法的,为有效签证,作为主合同的补充,直接成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4)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而发包人未予答复或迟延答复的,若合同对发包人审核签证的期限有明确约定,且约定了如发包人逾期未答复或迟延答复即视为同意该签证的,则该签证申请即转化为有效的签证。

  (5)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的,发包人若表示只认可该申请的一部分,如只认可事实,但不认可价款的,就认可部分达成的签证为有效签证。承包人可就发包人不认可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工程索赔。

  (6)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签证主体或内容不适格的,如现场签证一般需要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现场签证的内容也应该具体明确、便于计量。但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有的现场签证缺少一方甚至两方的签字,签证内容也往往存在较多缺项。对于此种效力有瑕疵的签证,若得到有权签证主体的追认,则转化为有效签证。若得不到有权签证主体的追认,则进入索赔程序,签证可作为工程索赔时的证据提出。

  (7)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的,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予认可的,签证无法达成。承包人可就此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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