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资质的个人或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8-04-17 14:08:0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49次1、没有资质的个人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能否一概认定为无效?
实务中,有人主张,对于无资质的个人,其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一概认定为无效。但这并不符合建设工程的本质属性。
在建设工程具体施工中,承包人将部分技术含量不大、非关键性、基本属于劳务性质的工作量分包,承包人对技术、管理等进行了实质性控制,发包人据此主张承包人存在非法转包、分包行为的,有时会显失公平。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对于并不需要很高技术含量的建设工程分项承包合同,可以认定为基本属于劳务性质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劳务分包性质合同的效力不因施工人是无资质的个人而否认合同效力。在结算工程款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2、对于没有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适用合同效力补正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5条只规定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进行效力补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没有允许进行效力补正。故而,对于可以进行效力补正的合同应当只限定在这一规定的情形之下,不能再扩大合同效力补正的范围。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认为,由于企业资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资质;二是超越已有资质的等级范围。这些都属于没有相应的资质。从合同补正的法理来看,对于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可被认定有效;同理,对于没有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合同也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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