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解析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的联系和区别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21:5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69次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都是建设工程实践中的行业惯例,同时又都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进行应对和处理的法律手段。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工程索赔的外延应当比工程签证的外延更大,即工程索赔包括工程签证,而工程签证应为工程索赔的一种方式或结果;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工程索赔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先行提出索赔报告,经合同相对方审核确认后即形成工程签证,因此,二者从整体上看应是一种联系极为紧密的统一关系。但是,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之间又存在诸多区别,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工程签证可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的新的补充合同,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基于此,工程签证一旦获得双方的确认,即成为规范合同双方行为的依据。
而工程索赔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仅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表示,是单方行为。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的任何一方自认为理应获得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而未获得,向另一方提出应当补偿的主张。因此,工程索赔不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只是追求这种结果的手段。
2.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
而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工程索赔款与签证后拖欠不付的拖欠款的性质不同,其是否应当支付尚待确定。证据确凿充分,方能获得确认,证据不足或并无证据佐证则难以确认。因此,工程索赔是一种单方的意愿和要求,未经认可,索赔所涉及的追加或赔偿款项,不能直接作为对方付款的凭据。作为一种期待权益,提出索赔的主张和请求需要有一个过程,通过一定的程序才有可能得到确认。
3.工程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不同于原设计、原计划安排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原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是常理之中的例行工作。正是因为工程签证双方是在没有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对这些调整用书面方式互相确认,双方认识一致,因此并不需要证据。
而工程索赔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主张,必须依赖证据。工程索赔提出的前提是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变化、责任承担以及涉及费用增减的数量双方持有不同认识,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签证要求持有异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当时未履行签证手续,日后又达不成一致意见。在这种双方认识有分歧的情况下,一方坚持提出自己的主张,而要获得对方的确认,当然只能依靠确凿、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这也是工程索赔能否成功实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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