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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基本原则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22:2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6次

  一、以合同为依据原则

  索赔的提出首先应当以承发包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条款为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合意,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索赔人提出索赔要求,被索赔人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其索赔事件和程序是否在合同中存在相应约定,以此来确认索赔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二、实际损失原则

  索赔的前提是实际损失的存在,包括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权利损害的存在。实际损失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损失必须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二是这类损失必须能被反映在成本费用之中,并构成经营成本的部分。

  三、合理分担风险原则

  索赔就是因一方当事人承担了本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的风险,而向对方要求补偿的行为,因此工程索赔是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工程建设中的风险再分配。在缔结建设工程合同时,索赔事件还未发生,因此对于索赔是否发生、表现形式如何、带来的损失有多大等问题,合同双方均不能作出较为精确的预测和计算。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事前对风险分配的设定,合同也只能是风险分担的依据之一。

  四、逾期失效原则

  《2013版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就承包人和发包人的索赔期限及程序作出如下表述:若建设工程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28天内,未向合同相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赔付)金额和(或)延长工期(缺陷责任期)的权利。此为《2013版合同》确立的“索赔逾期失效制度”。

  五、有理有据原则

  为了达到索赔成功的目的,索赔权利人应该尽量做到以据说理、以理服人,索赔的理由事实应当尽可能充分,索赔证据应当尽可能确凿。

  索赔权利人能否提出一份足以支撑起索赔请求的事实材料,是索赔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坚持索赔活动有理有据的原则,就要求索赔权利人在平时的工作中做好各种文件的收集和管理,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包括技术资料、数据的积累、重大会议记录的整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与会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档案编号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有事实和数据的支持。

  六、友好协商原则

  索赔事项发生后,双方更应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沟通和互动。谈判就成为双方解决索赔问题的常用方式。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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