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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的索赔案例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07:5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21次

  B公司为一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等建筑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2013年12月26日,B公司与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与持有省建设厅出具的项目经理二级资质证书的陈某签订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以下简称《承包责任书》),将工程的施工任务下达给陈某项目经理部。《承包责任书》第2条约定:“合同造价暂定3,916.48万元,B公司先以此为拨款依据,最后以建设单位签字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为准与项目经理清算”;第三条约定:“承包内容为工程施工合同所含全部内容”;第4条约定:“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包工包料,B公司按照进度款的1.33%收取管理费,相关税费由项目部自行申报交纳”;第5条第1款约定:“B公司总体协调工程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督促项目经理部具体落实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全部内容,向建设单位负责”;第5条第9款约定:“工程款由B公司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后根据项目经理部完成进度及质量情况逐一支付项目经理部”。承包责任书签订后,陈某即作为该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工程竣工验收时,出现重大质量问题,A公司向B公司、陈某提起工程质量索赔并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陈某答辩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B公司与己方签订的《承包责任书》属于B公司的内部工作任务分配,不属于承包人转包的情形,故《承包责任书》合法有效。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B公司向A公司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仲裁庭裁决由B公司、陈某就工程质量向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认为,从《承包责任书》约定的内容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B公司所负担的工程建设、工期、质量、保修、风险等主要合同义务转由陈某承担,而B公司只是收取一定的工程管理费,并不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施工义务,且B公司与陈某均否认双方存在人事劳动关系。故陈某作为承担全部建设施工义务的主体,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及《建筑法》第28条之规定,B公司与陈某签订《承包责任书》属于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转让给陈某的转包行为,该《承包责任书》为无效合同。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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