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情况下,监理合同到期,这以后发生的工程变更是否要计算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9:56:1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12次问:发包人是建设单位,承包人分别是施工单住、监理单位,在工期延误情况下,监理合同到期,这以后发生的工程变更是否要计算?
江苏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答 :我前面已经说过,很多问题都应该是在订立合同时解决好。在实际工程中,在工期延误、监理合同到期后发生的工程变更一般要计算。
首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 - 2000 - 0202)第25条规定:“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丑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延长监理合同的有效期,那么这以后发生的工程变更当然要计算。
其次,对于一些不是必须要实行监理的工程,如果监理合同到期后不进行延长,那么施工现场一般还有发包人派驻施r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对以后发生的工程变更仍然可以进行签证(前提是有发包人的授权)。其实,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监理合同到期并不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工程变更仍要计算。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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