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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及办法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2:15:0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09次

  要充分保护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人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合理的原则。

  (一)合法催告,排除妨碍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此程序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必经程序。行使合法的催告这一行为就排除了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障碍。在行使催告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向发包人催告,不能漏列,否则有可能因漏列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2.应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竣工后立即催告,要为行使优先受偿权保留足够的时间。关于合理期限,如在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若双方采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版),那么合理期限应为56天。若合同上没有约定催告的合理期限,由承包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15天(自接到催告通知起算)。

  3.催告内容应包括具体的工程价款金额。在形式上最好是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实际行使

  经过催告,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就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选择与发包人就所建工程折价行使优先权进行协商,还是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行使优先权。

  2.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申请必须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的6个月内主张,否则权利丧失。即使合同约定竣工6个月后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该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也应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竣工后的6个月内行使。

  3.工程款应包括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损失部分,所受损失按普通债权处理。若双方对工程价款不能达成一致,就只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法院裁决工程款额,并同时请求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至于承包人申请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这个权利什么时候能真正落实,则没有特殊的法律限制。

  总之,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权利的设定是建设市场法律制度的一次革命,工程承包人有了这只盾牌,就可以依法解决让人困扰的工程款拖欠问题了。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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