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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分包商要求索赔?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13:2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473次

  南京建筑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总承包商再与分包商签订合同,而业主与分包商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这样,业主和分包商之间直接进行索赔就有一定的法律困难。但近年来的发展是强化第三人的责任趋势,逐渐突破传统合同关系的责任界限。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这样,业主就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直接起诉分包商,也可以起诉总承包商进行索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把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那反过来,分包商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要求索赔呢?在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等有关法规都没有对分包商直接向业主索赔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分包商向建设单位直接索赔有一定困难。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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