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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过程中有关签证的问答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13:0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41次

  1、问:施工中我方发出的函、签证单,业主现场代表不签收,但工程又不能停工,采取什么措施能及时得到业主现场代表签收而又不伤双方关系?

  南京建筑律师:(1)把握好签证的时机,在业主提出工程变更或业主代表情绪好时提出签证要求。

  (2)如果业主不肯在文件上签字,可制作文件签收的签收本,并且要让其从工程一开始就养成每收一个签证必须在签收本上签收的好习惯。

  (3)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或快递的方式给业主代表。必须保留好该邮寄凭证,并到邮局查询回单。如果邮件被退回,不必拆开,应原样保存。

  (4)建议大家充分运用现代通讯方式(如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所带来的举证上的便利。比如,有些建筑企业看到业主不肯签收文件,连签收本也不肯签,邮递挂号信嫌慢、不够便利还有些生硬,所以便给业主发电子邮件、短消息等,很直观,只要分类保存、刻录备份,就是一个最为便利、容易举证又节省成本的好办法。而且电子邮件比传真件节省成本,还容易举证。

  2、问:关于发包方拒绝签证的处理

  南京建筑律师:可以通过挂号信或EMS邮寄的方式寄给发包方,同时保留好EMS已送达的证据。在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主编的《建筑房地产律师》前几期期刊中曾有专文刊载,有兴趣者可以查阅相关内容。

  3问:对于工程款付款,工作量签证能否成为付款依据,并且以此来起诉发包方,因为在很多工程合同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总以各种理由推三阻四,不愿确认及支付追加的工程款,造成施工完成后施工方总在追加签证和追款,应如何应对?

  南京建筑律师:工作量签证可以证明工程量,但不能证明工程价款已经确定。因此还需双方就价款达成一致,或者利用合同的约定,即对追加工程价款的报告在签收后多少天内不予南京建筑律师复即视为认可工程价款的变更,并有证据证明发包方该逾期南京建筑律师复的事实,这样也可以充分利用合同约定保护自身权益;否则,诉讼中很可能要就工程款审价。

  4问对于工程索赔案件,如果有各方代表签字(非法定代表人).未盖公章,过程中无索赔意向书和费用报价单,请问乙方能否将此作为法定依据获得索赔?

  南京建筑律师:第一,应审核该代表的授权。第二,对照索赔程序,是否存在程序瑕疵问题。第三,如果程序存在瑕疵,该等瑕疵会造成何等后果?第四,即使存在一定瑕疵,也约定了该等瑕疵产生的后果,得考虑该等程序瑕疵对实体权利的影响,因为法院判案时注重的是实体权利,故即使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但是该等索赔确实存在明确的事实依据的,也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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