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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办理招标工程量有错或漏项的签证手续,结算时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6:24:4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23次

  问: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款,同时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敷调整方式”一栏中约定“由于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更或招标人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有误,包括计算错误,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按发包人签证指标计算”。如果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办理招标工程量有错或漏项的签证手续,结算时如何办理?

  江苏南京工程律师答:从合同约定看,本工程采用的虽然是固定价款,但只是固定了单价和清单工程量,如果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包括清单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变更引起清单工程量调整或因业主增加工程量导致清单T程量发生变化,均可以按照实际工程量词整价款。我们认为,合同虽然约定要凭发包人的签证才能在结算时调整价款,但如果合同未规定“不办理签证或束办理誉证的,结算时一律不得进行调整”的,则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只要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发生了这些工程量变化,依然可以主张追加合同价教。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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