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价格是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签证为准,还是以审价单位的意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6:24:1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7次问:审价单位未经同意、无权更改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审价单位认为经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与实际不苻,材料价格是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鍪证为准,还是以审价单位的意见为准?
江苏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答: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只要牧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既然巳就材料价格达成了一致,那么材料也应按所确认的价格进入结算总价。《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垃工程的汁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也即,材料价格应按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确认的价格进入结算总价。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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