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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价款低于定额价,若合同无效,据实结算使建筑商获利,应如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9:57:0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62次

  问:建设合同双方约定的价款低于国家定额价,若合同无效,据实结算进而使建筑商获利,应如何处理?

  江苏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答:首先要确定的是,建设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国家定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如果该合同是依法必须招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此时,只有约定的价款低于成本价时,合同才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的情况,依照《司法解释》的第2、3条来解决,如果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在承担修复费用后,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当然,如果修复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就不存在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在前两种情况下,双方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确定的原则来处理。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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