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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在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应用实例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08:3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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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月,A厂取得了热力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月对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到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B公司中标,并花费了8017元的投标费。A厂向B公司发放了中标通知书,要求B公司在接到中标通知后15天内到A厂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嗣后,B公司将其盖好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式六份交给A厂,但A厂收到此合同后一直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亦未将合同返还给B公司。

  2004年6月,B公司发现A厂又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招标,且向C公司发放了中标通知书。2004年8月,B公司将上述情况反映至当地标办,标办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调处,出具了《投诉调查处理意见》,其中认定A厂应对B公司进行赔偿,但A厂拒绝向B公司赔偿。

  鉴于双方同意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故B公司在调处未果的情况下提起仲裁,要求A厂赔偿其制标费45,500元、投标费8017元和预期利润损失540,000元(以投标预算书为基础提取的预期利润)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A厂辩称:“我厂未能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非无故,系因B公司未能办理热源手续,双方无法继续合作。2004年6月进行的招投标不是对第一次项目私自进行的二次招标,而是通过招标办公室另外进行的合法招投标。因B公司不能解决热源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合同,且第一个招投标工程未实施,故我公司不同意B公司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A厂就其热力管线工程发送招标公告属要约邀请,B公司投标属要约,A厂向B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属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承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B公司与A厂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应予保护。虽然之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由于中标通知书中包含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故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影响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B公司中标后,A厂不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构成违约,A厂应赔偿B公司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其中B公司主张的投标费8017元,证据充分,仲裁庭予以支持;关于预期利润损失540,000元,因B公司未实际进场施工且A厂拒签合同的违约行为未给B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仲裁庭酌情予以支持;因B公司未能提供45,500元制标费的相应证据,仲裁庭不予支持。A厂称因B公司未能办理热源手续导致其无法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意见不能成立,因为办理热源手续并非B公司的法定义务,亦非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综上所述,仲裁庭最终裁决被申请人A厂赔偿申请人B公司投标费损失8017元、预期利润损失300,000元,驳回申请人B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显然符合上述形式要求。即使招标人和中标人于中标后没有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已经建立合同关系,任何一方毁标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中标人而言一旦收到中标通知书,就应该积极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即使自身遇到难以履行合同的困难,也应该积极主动与招标人进行协商并留存好对自身有利的证据材料。而对于招标人而言,面对中标人不签订合同,不实施建设工程,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证据资料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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