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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料机动态文件在仲裁中的作用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12:4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61次

  某大学就其4栋宿舍楼项目招标,在其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施工场地现场踏勘时,各投标单位发现B段尚未拆迁完毕,但某大学明确告知各投标单位B段可在施工前完成拆迁。在众多投标单位中,W公司最终中标。2003年5月30日,双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03年6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发包人于开工前7日向承包人交付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施工合同签订后,由于B段部分住户始终拒绝搬迁,一直占据着施工场地,因此某大学无法按施工合同约定腾空全部场地并向W公司移交。W公司只能在A段进行施工,B段大量劳务人员(130余人)不得不窝工等待。另外,陆续到场的施工材料无法全部存放于施工现场,W公司只得另行寻找仓储用房对施工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在此期间,W公司不断向某大学发函并在监理会议中多次要求其尽快解决B段施工场地无法移交问题;同时W公司告知某大学,因场地无法移交施工现场人员窝工情况比较严重,要求某大学给予窝工损失补偿。某大学对此数次回函,均称B段施工场地很快就会移交,不同意W公司提出的窝工损失补偿要求。但占据B段的住户直至2003年9月7日才被清退,某大学才向W公司移交该段施工场地。据W公司核算,某大学未及时交付B段施工场地造成其人员窝工损失200万余元,额外增加仓储保管费15万元。

  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结算,但始终未就结算价款达成一致,特别是在索赔费用方面争议很大。几经交涉无果后W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大学支付未付工程款2000万余元并同时向某大学索赔1000万余元,其中一项索赔即为某大学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而引致的W公司窝工损失及额外增加的仓储保管费。在庭审过程中,W公司就该项索赔向仲裁庭出示了如下证据:监理会议纪要、承发包双方往来函件、仓储保管租赁合同、发票、月工料机动态表(能够反映窝工期间B段劳务人员数量)、劳务人员劳务费领取单(同样能够反映窝工期间B段劳务人员数量)、投标预算书(反映人工费单价)等。但某大学对W公司的此项索赔不予认可,认为W公司在投标时已对施工场地进行了勘察,应该预见到无法拆迁完毕的情况,W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W公司自行承担。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在某大学组织施工场地现场踏勘时,虽然W公司看到B段尚未拆迁完毕的情况,但某大学已明确告知B段可在施工前完成拆迁,这就意味着A、B段可以同时开工,W公司不用考虑B段可能会晚开工的情况。而且,在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发包人应于开工前7日向承包人移交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双方并未作出其他特殊约定,因此某大学作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针对W公司主张的人员窝工损失,仲裁庭认为W公司提交的工料机动态表及劳务人员劳务费领取单可以客观反映当时现场窝工人员数量,依据投标预算书记载的人工费单价主张费用亦合情合理,因此支持了W公司就某大学未及时移交施工场地所主张的人员窝工损失;针对W公司主张的仓储保管费用,仲裁庭同样认为该项主张于法有据,一并予以支持。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施工工料机动态表通常是随月工程量报审资料一并上报给监理单位,但监理单位往往只对工程量报表进行签收,不对月工料机动态表进行签收,因此承包人很难举证证明监理单位收到过月工料机动态表。在月工料机动态表证明力被削弱的情况下,承包人举证证明停窝工人数及材料、机械消耗量时应注意结合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月报、施工日志、往来函件等证据的使用。另外,实践中,多数承包人不重视月工料机动态的填写及上报,不对当月的人数及材料、机械消耗量进行记录和统计,缺乏证据留存的意识。在此,建议承包人加强施工管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以免影响自身权益的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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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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