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工程款支付文件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09:0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88次工程款支付文件一般是指可以证明发包人已经支付工程款及支付金额、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及收到金额的相关文件。一般包括发包人银行汇款凭证、工程款发票、承包人出具的工程款收据、承包人工程款记账凭证、发包人或承包人自制的工程款支付明细表、承发包双方对账单等。
发包人银行汇款凭证是指发包人通过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后留存的汇款凭证、银行存根等。
工程款发票是指承包人为发包人开具的工程款支付证明,但数额较大且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工程款发票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实践中存在承包人先开具工程款发票,发包人后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因此,发包人收到工程款发票但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也可能存在,发包人需结合银行转账凭证、支票存根等方可证明其已完成工程款支付义务。
承包人出具的工程款收据是指承包人为发包人出具的证明其已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书面文件。
承包人工程款记账凭证是指承包人的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工程款收入凭证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工程款支付明细表是指由发包人财务部门或承包人财务部门制作的用于了解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情况的文件。工程款支付明细表通常包括工程款支付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凭证号等。因各单位对工程款支付明细表的制作要求不同,工程款支付明细表无统一格式,内容也不尽相同。
承发包双方对账单是指承发包双方对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金额及付款时间的确认文件。
因工程款金额通常较大并结合交易便利性之考虑,发包人一般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银行转账凭证通常作为其对抗承包人索要工程款及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和(或)违约金的证据。
实践中,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或交易习惯可能在收到工程款之前或之后为发包人开具发票。因此,工程款发票通常不能独立作为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金额及支付时间的依据,发包人需结合其实际付款凭证或承包人的收据等方可达到证明其已付工程款金额及支付时间之目的。
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可能在收到工程款后先开具收据,在向发包人开具工程款发票后将收据收回。承包人出具的工程款收据通常作为发包人对抗承包人索要工程款及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和(或)违约金的证据。
承包人工程款记账凭证是承包人单方制作的记录其收到工程款金额的相关凭证。承包人工程款记账凭证通常不能独立作为其索要工程款及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和(或)违约金的证据,除非发包人认可承包人自制的工程款记账凭证。如承发包双方关于工程款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产生争议,发包人通常通过其银行转账凭证等反驳承包人关于工程款支付金额及逾期支付利息和(或)违约金的主张。
发包人可将工程款支付明细作为其已支付工程款的说明性文件,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明细表通常由其单方制作,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工程款支付明细表很难被单独作为发包人已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发包人应将工程款支付明细与支付凭证有效结合起来,方可支持其已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承包人可将工程款支付明细表作为发包人未按期或足额支付工程款的说明性文件,可据此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或)违约金。发包人对承包人工程款支付明细表不认可的,需提供其银行转账凭证等以反驳承包人关于工程款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的主张,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工程款支付明细表的,承包人工程款支付明细表可被发包人作为承包人自认收款金额的依据。
承发包双方对账单是承发包双方对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金额及付款时间的确认。此后,双方一般对发包人已付款金额及时间没有争议。发包人可以双方确认的对账单作为其抗辩承包人工程款支付金额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或)违约金主张的依据,承包人可作为计算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和(或)违约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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