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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的实务案例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35:1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52次

  2013年10月15日,某市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其中约定由B公司承建A公司发包的某国际广场全部土建工程,开工日期2013年10月31日,竣工日期2014年7月28日。另外,施工合同附件四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附件五质量保修书约定预留200万元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两年后返还。

  2014年7月28日,工程如期通过竣工验收并由A公司接收使用。工程接收后,A公司开始进场装修,在屋顶场地中央打螺丝孔安装照明灯4盏。此后适逢雨季,屋面发生大面积渗漏。屋面经B公司多次维修,仍未能解决渗漏问题。

  结算过程中,双方因屋面渗漏责任及费用承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A公司认为,屋面大面积渗漏系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及规范施工所致,公司,偷工减料、擅自减少施工工序所致,最终导致屋面广泛渗漏。其间,A公司委托工程原设计单位出具维修方案,该方案给出的意见是屋面工程需重新做防水层,不全面重作已不能有效解决渗漏。A公司又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就屋面重新做防水层的费用出具报告,该报告载明屋面防水层全面修复费用为317万元。A公司认为B公司已不具备修复能力,拟委托第三方单位修复屋面渗漏,但要求相关维修费用全部由B公司承担,即质量保修金200万元不再返还并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减117万元。B公司不同意A公司的做法并认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其仅有保修义务,不应承担修复费用。另外,工程竣工后A公司在屋顶擅自打螺丝孔装灯,破坏了防水层:原设计中楼盖板伸缩部位没有翻边等也是造成屋面渗漏的原因。

  因双方始终无法就结算达成一致,B公司于2016年10月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含保修款)。A公司反请求要求B公司承担重做屋面防水层的全部修复费用317万元。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仍然是屋面渗漏责任及费用承担问题,对此问题双方各执己见(理由如上所述,不再赘述)。另外,B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A公司申请对屋面渗漏的重作损失进行鉴定。仲裁庭依当事人申请,委托造价鉴定机构、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及建筑设计院对相关事项予以鉴定。其中:(1)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经鉴定确定,屋面渗漏部位主要位于伸缩缝、落水管、出屋面排气管及屋面板;B公司实际施工部分与技术标准及规范相比,屋面防水构造做法中缺少50厚粗砂隔离层、干铺无纺布一层、2.0厚聚合物水泥基弹性防水涂料层及20厚水泥砂浆找平层,伸缩缝部位另缺3.0厚防水卷材。由上,鉴定机构认为,屋面构造做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屋面渗漏范围包括伸缩缝、部分落水管道、出屋面排气管及局部屋面板。(2)建筑设计院鉴定意见为,因现有屋面板构造做法与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及规范不符,局部修复方案不能保证屋面渗漏问题彻底有效解决,建议将原防水层全面铲除,重做屋面防水层,并出具了全面设计方案。(3)造价鉴定机构根据建筑设计院上述全面设计方案出具的鉴定价格为2,975,454元。除前述依申请所作鉴定外,仲裁庭又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就工程原设计方案中伸缩缝部位无翻边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标准及屋顶安装4盏灯与屋面渗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检测中心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为:伸缩缝设计样式及用材仅为参考而并无统一的强制性规范。所调查4处灯基座,3处未见螺栓破坏现有防水层现象,其中一处灯基座位置现有防水层存在局部破损现象,但其对屋面防水层整体防水功能的影响程度无法做出明确判断。

  综合上述情况并结合鉴定意见及现场情况,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仲裁庭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屋面渗漏系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及规范施工及偷工减料导致隐患,以及A公司打螺丝孔装灯破坏防水层两方面因素所致,其中未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及规范施工、偷工减料为主要原因,打螺丝孔装灯破坏防水层为局部和次要原因。

  因现有屋面板构造做法与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及规范不符,存在质量隐患,局部修复方案不能保证屋面渗漏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还会因维修施工带来其余部位的渗漏;况且,B公司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不合格是全面性而非局部性的问题。因此,可以认定全面设计方案宜作为彻底解决本案屋面渗漏的修复方案。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281条之规定,因施工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方理应承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鉴于承发包双方目前已失去合作基础,由B公司进场施工重做防水层缺乏可行性,故A公司可委托第三方参照全面设计方案对屋面缺陷予以整改,并由B公司承担整改费用。

  B公司提出的原设计中楼盖板伸缩部位没有翻边等问题,因标准或规范中对伸缩缝部位设计翻边并无强制性要求,其也无其他依据得出伸缩缝部位无翻边必然会漏水的结论,施工方如果按照技术标准及规范保质保量施工,结合一般工程施工实际考量,屋面不会渗漏。B公司欲以原设计方案伸缩缝部位无翻边设计减轻其自身责任的理由缺乏依据,故对B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但A公司在屋顶打洞装灯破坏防水层,亦对屋面渗漏造成一定影响,应当相应减轻B公司的责任,故酌情认定应予扣除修复工程款金额15万元。

  综合上述意见,仲裁庭最终裁决B公司赔偿A公司屋面修复费用2,825,454元,并从未结工程款中予以扣减。A公司支付B公司工程余款。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屋面渗漏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所提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书面证据均不能有效对抗屋面渗漏的事实。另外,在承发包双方已失去合作基础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裁判机关可以裁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屋面渗漏予以整改,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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