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擅自停工引发损失的索赔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16:1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235次2008年10月27日,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订立《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将其开发的住宅项目的电气安装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工程总价款为160万元包干;合同签订后2日内,A公司付款30万元,铺设电缆电线时付款50万元,启动设备验收合格、住户装表后的3日内付清全部工程款;本工程从签订本合同的第3天起实施,在2005年12月5日前竣工通电。
合同订立后,A公司即依约向B公司支付了30万元工程款,后来又因B公司迟迟不进场施工,A公司无奈之下又提前向B公司预支了20万元工程款,A公司前后共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严格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B公司却违反约定,在收到A公司50万元工程款后又以铜材涨价为由向A公司提出增加工程款35万元的无理要求,遭拒后就无端停止施工。虽经A公司多次口头及书面要求,B公司一直拒不恢复施工,导致项目电气工程迟迟不能完工,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A公司只能将该项工程通过招投标程序另行发包给C公司施工并支付了工程款182万。后A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双方于2008年10月27日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B公司返还A公司工程款50万元;3.B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22万元;4.由B公司承担仲裁费用。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承、发包双方依照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本案中,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进场恢复施工,其仍不进场施工,该行为已表明其不愿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故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应予支持。《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于B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A公司只能将该项工程另行发包给C公司施工并支付了工程款182万元。因此,与《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款160万元相比,A公司损失22万元,依法应由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仲裁庭裁决解除双方合同,要求B公司返还A公司已支付的50万元工程款并赔偿其22万元损失。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实践中,承包人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常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擅自单方停工。但发包人应注意,对于承包人的停工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认定其是否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果因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承包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则不能认为是承包人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此时承包人的停工可认为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能视为违约。因此,发包人应首先举证证明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在于承包人,而非己方责任,并排除其他不可归结于承包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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