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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控制点疏忽未提供 马虎甲方败诉担责任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19:1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84次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自己开发的某小区试桩工程发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应组织乙方和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交底,向乙方进行技术及施工区域情况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水文地质和地下管网资料,且甲方应保证前述数据真实准确。合同同时约定,施工前,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坐标控制点并对乙方放样的桩位控制点进行复验和签认。此后,甲方并未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坐标控制点。施工过程中,乙方将试桩工程施工完毕后,乙方工地代表赵某与甲方工地代表刘某对试桩进行压力测试,并在《静力压桩施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此后,由于甲方欠付乙方工程款,乙方依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审理过程中,甲方提供《施工技术核定单》一份,该核定单确定试桩未能按设计图纸施工,现所有桩位经测量与设计图纸偏差约1.4米,不能作为工程桩使用,原试桩全部作废,核定单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鉴于此,甲方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同时提出反请求,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工地代表对桩基进行压力测试时,甲方工地代表并未提及桩基位置错误,其在施工记录表上签字意味着甲方对工程质量的接受;其次,依照合同约定,甲方未有证据证明其以书面形式提供坐标控制点给乙方,并对乙方放样的桩位控制点进行复验和签认。此外,本案中,无其他证据证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一次,即使桩基位置错误属实,乙方亦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仲裁庭支持了乙方的仲裁请求,驳回了甲方的反请求。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本案中,尽管桩基工程中的所有桩位均出现偏差,无法作为工程桩使用,但由于提供桩位坐标控制点的书面材料及对桩位控制点进行复验和签认系甲方的义务,乙方对此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醒承包人在实践中注意,对于因发包人延误或错误提供地勘资料、水文资料、控制点资料等导致工期延误、费用增加或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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