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承包人承担拒绝复工后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15:3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648次
某市学校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某市学校(以下简称发包人)于2006年4月22日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了《教学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为教学楼土建、水电安装施工,该工程建筑面积为5368.66平方米,框架五层,质量标准为合格,施工合同约定:2006年4月25日开工,2006年11月30日竣工,工期220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价格形式,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进度款于每月10日前按照上月审定工程量的70%支付,最后一笔进度款支付至95010,预留5%作为质保金,2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延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承、发包双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权利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权利。”承、发包双方还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延期支付进度款超过30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应予顺延。”合同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约定时间进场施工,在2006年8月23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发包人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经承包人多次催要仍未到账,因此承包人于2006年9月25日向发包人发送一份书面报告,称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承包人将于2006年10月1日停工,相关违约责任及停工期间的所有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随即承包人便全面停工。2006年11月23日,发包人筹到了工程款并支付给承包人,同时书面要求承包人复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后仍拒绝复工,并声称发包人应对停工期间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承担责任,否则不能开工,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遂函复承包人:“请你方自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0日内复工。关于你方停、窝工损失,请尽快予以申报并交由我方审核,我方审核确认后将予以支付。”但承包人收到函件后宣称已不相信发包人有能力支付该笔款项,于是既未申报损失,也未复工。合同工期届满后,工程仍处于停工状态。2007年3月2日,发包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承包人亦提出反请求,要求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工程停工期间的损失并顺延工期。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延期支付进度款超过30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本案中发包人由于资金紧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未就此事项与承包人协商一致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属于合同约定的“无正当理由”,承包人暂停施工的举措符合合同约定,除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外,相关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的责任也应由发包人承担。但在发包人支付了该笔进度款后,承包人就应履行继续施工的义务,其停工期间的损失应按照合同约定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在未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索赔的情况下,发包人发函表示会承担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但承包人亦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申报。在此前提下,其拒绝复工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据。故而承包人应承担自2006年11月23日以来拒不复工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于承包人始终拒绝开工导致工程暂停施工长达3个多月,承包人已构成“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施工合同。
仲裁庭最终裁决解除承发包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自2006年9月10日至11月23日延付进度款期间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损失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裁决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2006年11月23日后拒绝复工导致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江苏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承发包双方已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延期支付进度款超过30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应予顺延”,但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复工条件已经满足,承包人如若主张其在停工期间的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进行申报,发包人函件中已表示会承担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承包人就不应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故而,承包人应承担拒绝复工后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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