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案例: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赔偿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02:0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6次A公司为其厂房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公司投标并中标,成为该项目的承包人,双方随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除按要求建设合格的厂房外,还负责为该项目采购并安装生产水泥的设备,B公司应对该设备的质量负责并确保该设备能够正常运转。工程竣工验收后,A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水泥生产设备投料试车,但投料试车不合格,原因在于水泥生产设备中的球磨机无法正常运转。
A公司经查发现,球磨机无法正常运转的原因是因为基础划线工作没有做好(基础划线是球磨机安装过程中很重要的工序,对球磨机安装质量有着直接影响,基础划线须按经过与实物核对修改后的安装图和基础图纸所给定的各项技术要求进行)。据此,A公司要求B公司重新安装,但B公司认为,投料试车是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后A公司自行组织的,己方没有参加故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且B公司认为设备安装本身没有问题,如A公司要求重新安装必须支付额外费用,A公司没有同意。
经A公司多次发函,B公司始终以A公司未支付相应费用为由拒绝重新安装,A公司遂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重新安装。重新安装后,球磨机能够正常运转,但A公司因此增加了数十万元的费用。在A公司向B公司索要费用无果后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A公司申请两名水泥生产设备安装专家出庭作证,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该两名专家证人均证明球磨机无法正常运转的原因为机器设备安装未严格按照图纸执行,最终导致基础划线不准确所致。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除应向A公司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外还负有向A公司交付质量合格的水泥生产设备的义务,违反任意一项约定,B公司均须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此,B公司以工程已竣工验收,己方未参加投料试车为由,主张其无须对提供并安装的水泥生产设备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使工程已竣工验收,但由于B公司除对工程质量负责外还须对生产设备质量负责,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发包人仍有权基于承包人的过错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最终,仲裁庭支持了A公司的仲裁请求。
江苏建筑工程律师姬传生点评
向发包人如期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是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但承包人切忌因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就想当然认为己方不再承担除保修责任外的其他责任。本项索赔旨在提醒承包人,在实践中部分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为验证工程能否发挥正常的生产功能以及与设计要求的匹配性需要进行投料试车,此时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义务并没有因竣工验收而终止,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负有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