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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资源配置不足、技术力量薄弱或施工管理水平低下导致工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47:1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2117次

  2010年3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经济适用房项目发包给B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5月25日;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B公司经A公司同意,将工程中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C公司施工。在施工中,因B公司拖欠C公司进度款,C公司暂停施工导致工期延误20天;B公司拖延支付混凝土供应商货款,混凝土供应商在催款无果的情况下中断混凝土供应导致工期延误10天;B公司施工人数严重不足导致工期延误40天;B公司整改缺陷工程导致工期延误10天。2011年8月13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期延误共80天。

  工程竣工验收后,A公司与B公司无法就工程结算价款达成一致,B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A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要求B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其向业主支付的延期交房赔偿金、其增加的贷款利息及项目管理成本费用。

  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工期延误系B公司未及时向钢结构分包单位支付进度款、拖欠支付混凝土供应商货款、施工人数严重不足、施工质量缺陷所致,B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标准向A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关于A公司向业主支付的延期交房赔偿金、增加的贷款利息及项目管理成本费用。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B公司未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给A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庭对A公司延期交房赔偿金、增加贷款利息及项目管理成本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姬传生点评

  如前所述,丰富的、技术素养较高的劳动力,充足的、先进的机械设备是承包人按约定工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完善的施工管理制度是承包人顺利进行工程建设的保障。承包人为确保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建设,需配备充足的施工人员及先进的机械设备,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及施工管理水平,避免因资源配置不足、技术力量薄弱、施工管理水平低下导致工期延误而被发包人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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