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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案例: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46:0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06次

  某水坝修缮工程,开工时间为2013年11月初,计划完工时间为2014年4月底。承发包双方使用《2013版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一切机械设备、原材料和人员的供应。调整配置施工设备和相应的施工资源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还约定:“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报批本月工程月报及下月工程施工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合同还列举了双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的部分情形,其中包括承包人原因造成停窝工与工期延误的责任。

  按照工程施工计划,承包人需从当地某料场开采并运输砂石至施工现场作为水坝修缮原材料,但由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计划时对料场储量预估失误,致使施工过程中出现砂石材料产出不足的情况,承包人不得不决定重新开采新料场为工程供应砂石。新料场的开采爆破因严重污染环境而被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加之其对周边村民农田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而受到村民多番阻挠。最终新料场开采工作不得不停滞,水坝修缮工程亦相继停工长达月余之久,使按照原来进度计划所配备的人员与机械设备不能正常施工,承包人为减少损失,部分人员被临时派去其他项目工作,并将闲置在施工现场的挖掘机与重型推土机调配至临县项目进行交互作业。后承包人对新料场开采的环境问题进行了治理,并对破坏的村民农田进行了赔偿,新料场开采工作才得继续展开。砂石供应问题解决后,监理工程师便立即下达了复工指令。但因重型机械在由临县运往施工现场的路上,压坏了路面外露的水管,引发自来水泄露和路面坍塌,导致后续的施工机械供应亦随之被拖延。同时因承包人内部协调问题,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尚有部分未归队,现场管理混乱使得施工所需人材机安排调配严重不足,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全面复工且施工进度缓慢,最终在2014年7月底才完成竣工验收,已延期竣工达三月之久。发包人就此事项向笔者进行咨询,希望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认为,本案属于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导致延期竣工的情形。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建议,发包人搜集相关证据向承包人提起索赔,要求其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但也应审查自身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如延期提供施工场地、延期交付图纸及其他工程资料等,以备承包人提起反索赔。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点评

  在本案例中承包人因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未做好实地勘察,对料场储量预估错误使得原材料供应不足,不得不临时开采新料场,开采时承包人又对环境保护因素考虑不周全,加之未能做好周边居民的协调工作,导致新料场开采受阻、工程被迫停工。当问题解决、工程师下达复工指令后,因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未进行妥善管理,导致施工所需人员、机械、设备未及时到达施工现场而影响了施工效率,使得工程延期竣工。上述问题根源在于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根据承发包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约定,调整配置施工设备和相应的施工资源等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虽然施工计划应由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再行实施,但承包人仍应就施工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承担责任。故而,在本案中新料场开采所涉相关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是毋庸置疑的。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发包人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施工组织不当所致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的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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