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损坏场内道路的索赔案例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3:2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47次2008年5月18日,发包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经典城市花园商务会馆施工工程”,工程范围为水泥土搅拌桩工艺、土钉墙、砼护坡、轻型井点降水,合同约定:施工方案以双方盖章认可为准,工程总价为950万元。承包人工作内容包括深基坑明排水、基坑四周排水出口、提供基坑定位等,合同还对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95万元,B公司即开始施工。2008年7月,正在施工中的基坑围护工程发生坍塌,场内人行道出现下沉,地下管线遭到破坏。A公司认为该事故的发生系B公司基坑超挖所致,但B公司予以否认。A公司遂在第一时间对损坏的自来水管与道路进行修复,并要求B公司承担该笔修复费用;但B公司拒绝承担,双方就此商议不下。
A公司遂于2008年1 1月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B公司赔偿因其未按照相关规定与合同约定施工导致A公司承担的自来水管修复费用13万元与场内道路修复费用43万元。
经A公司申请,仲裁庭委托当地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基坑土钉支护造成坍塌原因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最后得出的结论为:根据现场踏勘和A公司与B公司提供基坑土钉支护设计方案、地下结构等相关图纸资料分析复核,该工程基坑局部超挖导致了地下管线等破裂损坏,加之连续暴雨等原因,最终引发基坑土体严重变形、坍塌。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B公司作为专业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知道承建工程基坑定位、挖坑与基坑围护施工的相关规范要求,但B公司违反规范施工,且在事故发生后未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故B公司对事故引发的道路及地下管线损坏造成的损失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损失的范围,仲裁庭认为因基坑坍塌导致地下管线破裂、道路损坏造成的自来水管修复费用13万元及道路修复费用43万元是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理应列入赔偿范围。仲裁庭最终裁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损失共计56万元。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为承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现场是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义务。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其成为场内道路及交通设施的实际使用人,承包人应尽合理使用与善管义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场内道路、交通设施及其自行修建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等毁损的,应自行承担修复义务。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合理安排场内交通的手段、方式、路径,因承包人施工专业水平差等原因造成场内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应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应一并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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