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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案例:工程量变化致合同单价调整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5:2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83次

  2007年8月27日,某公路建设办公室与某建筑公司经招标投标后就某公路工程第七标段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采用清单报价、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清单项目土方回填工程量为517,688立方米,单价12. 16元/立方米。合同约定当项目工程量变动超过25%的,可以变更单价。

  项目于2007年11月1日开工,2010年10月1日正式通车。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勘情况与现场情况存在差异,公路规划发生局部调整,工程变更造成现场实际土方回填工程量为724,569立方米,与原清单工程量对比产生约40 010的增加。

  工程结算过程中,发包人要求进行合同单价变更,将工程单价调减为11. 44元/立方米。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确定的金额调整土方回填工程款,并将争议提至仲裁机构。后经仲裁庭委托鉴定确认工程单价调减为11. 54元/立方米,项目土方回填工程按11. 54元/立方米的单价重新计价。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与工程量减少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增加单价一样,在工程量增加时,由于固定成本摊销,单位工作成本下降,发包人也可以主张单价调减。一般来说,这种价格调整需要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的约定,即工程量波动达到具体幅度的,承发包双方可重新议定价格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明确为固定单价形式且对调价机制缺乏明确约定的,无论发包方还是承包方获得此类价格调整的可能性均较低。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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