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案例:发包人代承包人垫付保险费用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37:4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23次A公司系发包人,B公司系承包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其全体劳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并办理意外伤害险,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内,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将保险凭证及有关单据复印件提供发包人留存。但工程开工前,B公司仅将工伤保险凭证及相关单据复印件交付A公司,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材料。
A公司在多次监理例会中要求B公司尽快补充完善相关材料,但B公司迟迟未予提供。后A公司向B公司发函,要求B公司限期提供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材料,否则视为B公司存在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为其劳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的违约情形,A公司有权代为办理并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B公司回函称国家仅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没有必要为全体劳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故只同意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
此后,双方在最终结算时,A公司要求将其代为垫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B公司不同意,认为不符合国家规定。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将争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虽然国家只是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支付保险费,但合同双方的约定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已尽到了充分提醒的义务,但B公司仍未纠正。在此情况下,A公司为规避风险代B公司办理意外伤害险并无不妥,B公司应为自身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最终,仲裁庭支持了A公司将意外伤害险代办费用从B公司工程款中扣减的请求。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工程建设保险实质上是承发包双方为了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完成而对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化解风险的行为。对工程建设种种风险,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不仅会大大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而且可能使有关当事人遭到巨大的损失,甚至破产。因此,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工程保险,是防范工程建设风险的必然要求。
结合上述案例,建议发包人代承包人垫付保险费用时,应先行提示承包人改正自己的违约行为,如承包人仍不办理保险的,发包人即可代为办理。另外注意,在发包人代为办理相应保险后,应保存保险单据、保险凭证和缴费单据,作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险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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