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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承包人应当承担施工现场勘察义务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38:4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72次

  2013年4月1日,F公司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F公司作为发包人将“20万吨/年精细化工项目油罐基础工程”项目发包给A公司,承包范围为油罐基础土建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4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7月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77日历天,合同价款按施工图预算子目总报价为220万元(不合基础圈梁内回填用土石方材料款),施工图纸外增加工程双方另行签证确认。

  2013年7月6日,A公司向F公司发出《工程签证表》,提出因F公司提供的进出施工现场道路狭窄,使A公司的大型材料运输车进出施工现场困难并不得不更换小型运输车重新运输而造成工期延误,F公司应给予工期顺延并在延误的期限内补偿A公司的机械置换、人员窝工、误工费用损失。F公司未就该函予以答复。

  2013年12月29日,F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认为A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工程,要求其承担工期违约责任。A公司辩称,工程延期是由于F公司提供的施工场地不合格,进出场地道路不畅通所致,且该情况已记载于2013年7月6日的《工程签证表》,F公司接获该函后未及时解决施工现场道路不畅问题导致工期延误,工期违约责任不应由A公司承担。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承担施工现场勘察义务,即在订立合同前,承包人应当事先勘察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参数等合理预见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若因其未能合理预见而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A公司提出的因进出施工现场道路狭窄,进出施工现场困难而导致工程延期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A公司应依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向F公司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点评

  对于进出施工现场的条件,承发包双方均应承担各自的注意义务。发包人应办妥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应在事先勘查现场后充分考虑并选取适当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手段、方式、路径,预见到完善进出施工现场所需的费用及对工期的影响,并将其合理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过错导致其未合理预见前述事项并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将构成发包人提起索赔的事由。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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