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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试车过程中发现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03:4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0次

  2009年3月16日,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48,573,100元,计划开工日期为2009年3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09年11月6日,总工期为235天。合同还约定,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当主体工程完工及设备安装完毕后,双方按计划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但首次试车失败。A公司立即召集B公司召开紧急会议,会上双方对试车失败的原因各执己见,无法形成统一意见。为尽快解决问题,双方同意委托专家鉴定。经专家鉴定,试车失败的原因系部分图纸存在设计缺陷,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针对此情况,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B公司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安装,工程最终于2010年2月23日试车成功,并于2010年3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结算,A公司认可的工程总价款为6225万元(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50,208,806. 78元),而B公司认为其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不合格而增加的重新施工安装费用270万元应由A公司负担,工程总价款应调整为6495万元,但A公司只同意顺延工期不同意增加270万元费用。因双方无法就结算达成一致,2011年8月21日,B公司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工程款14,741,193. 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近百万元。在B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份证据即为委托专家鉴定意见书。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A公司提供的图纸应满足施工所需,并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A公司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图纸,但A公司应就委托单位提供的图纸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现有证据证明首次试车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原因系设计单位出具的部分图纸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所致,而设计单位系A公司委托,故因设计过错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B公司按照修改后的设计图纸重新施工安装必然增加费用,该等费用理应由A公司负担。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将双方存有争议的重新施工安装费用委托造价鉴定。经鉴定,该部分费用为244万元。最终,仲裁庭裁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4,481,193. 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点评

  工程试车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需要修复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实施修复前查明原因,并依据查明的原因决定修复方案。如果不查明缺陷原因,修复方案可能难以确定,修复难度可能大大增加,并且难以分清质量缺陷责任,容易产生争议。另外,承发包双方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应注意做好证据收集整理工作。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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