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投料试车费用承担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02:3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698次A公司为石化公司,为达到“十一五”期间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SO:排放总量减排10%的目标要求,同时降低催化烟气颗粒物(粉尘)排放浓度,改善当地的空气质量,降低SO2和粉尘等污染物对居民以及企业职工身体健康的危害,经批准拟新建一套30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项目。B公司为该项目安装工程的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B公司负责为该项目安装相关设备及装置,B公司应严格按照图纸安装并确保该设备及装置安装后能够正常运转。
该项目安装完成验收后,A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投料试车,但结果却不合格,原因在于吸收塔中的排放液无法通过吸收塔浆液循环泵送到废水处理系统的澄清器中。A公司认为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原因在于B公司安装不到位,故要求B公司重新调整,但B公司重新调整后循环泵仍然无法正常运转。在此情况下,A公司请来多位技术专家,并邀请各方工程师、设备厂家进行现场查验。经专家鉴定后得出的结论为,循环泵本身存在质量瑕疵,并非安装问题。经多方努力,在循环泵质量问题得到修复后,该项目投料试车最终合格。A公司与B公司进行结算时,B公司就重新调整循环泵而增加的费用向A公司提出主张,要求A公司另行支付相应费用。但A公司以“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必要协助工作”为由不同意另行支付费用,B公司只好将该争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只有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循环泵无法正常运转的问题已经A公司自身证实,系循环泵质量瑕疵所致,并非B公司安装责任,投料试车不合格的责任不能归结于B公司。因此,在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况下,B公司应A公司要求对安装环节重新进行调整的行为,显然属于新增的施工内容,A公司应支付B公司由此产生的费用。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点评:
结合本案情况需要提醒承包人的是,如果遇到类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重新整改的情况,最好事前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明确重新整改的原因及责任归属,以免误担不必要的风险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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