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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监理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04:5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40次

  ZD建筑公司承建TY房地产公司开发的FY小区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了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检验的具体范围及流程,并约定未明确规定检验标准的施工内容,按工程规范确定的标准执行。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要求采用板材作为内隔墙主材进行了施工,同时在施工前按规范要求对板材的质量及强度进行了试验和检验。

  后因其他开发商开发的项目因使用了同类型的板材,出现墙体开裂,为稳妥起见,监理人通知承包人重新进行板材检验和试验,在检验试验过程中暂停未完部分内隔墙的施工及已完部分内隔墙的粉刷。造成工期延误三天,内隔墙施工人员及粉刷人员共计40人待工。

  后经再次检验,内隔墙使用板材质量及强度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致函,要求延长工期三天,并支付内隔墙施工人员及粉刷人员待工费9600元。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承包人的该项请求是合理的。实质上,由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有主要责任,为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即使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已经检验合格的材料、设备和工程进行检查或要求扩大检查范围,对规范及合同未有要求的材料、设备及工程进行检验、检查的,承包人均应予以配合。对于材料、设备及工程重复检查或扩大检查而造成的工期延长及费用损失,应视检查、检验的结果而确定承担的对象。

  公允及通行的原则为,检验合格的,相关工期延长及额外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检验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因此,针对本案例中的情况,由于重新检验结果合格,相应的工期延长及增加的费用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重新检查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形,由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严格责任,故重新检查费用的承担主体与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密切相关。通用的规则为,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重新检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时,重新检查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承发包双方在主张重新检查费用时,均应对费用发生的凭证以及检验、检查结果文件进行存证,以便证明自身的主张。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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