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工程诉讼 > 工程案例监理人延期检查隐蔽工程具体案例分析

监理人延期检查隐蔽工程具体案例分析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05:5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26次

  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供水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委托C公司为本工程监理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期、质量、验收、拨款、结算等事项均作出详细约定,其中关于隐蔽工程检查程序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供水管线隐蔽前,B公司通知监理人C公司派员检查,但C公司因故未按期指派监理工程师到施工现场检查,B公司即按合同约定程序对供水管线完成闭水试验,在进行隐蔽时C公司发现供水管线沟槽处有不明原因的少量积水,认为供水管线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要求B公司对已隐蔽的供水管线再次开挖检查,后经检查供水管线合格。B公司为此支付各项费用8500元,包括再度开挖及回填费用、设备闲置和人员窝工损失等。

  检查完成后,B公司就此事件相关的费用向A公司提起索赔,要求A公司补偿上述各项费用并要求顺延工期2天。A公司同意补偿各项费用8500元,但认为该部位并非工程关键路径且未耗尽时差,不同意顺延工期。B公司对A公司的回复予以认可。

  江苏建筑工程律师姬传生点评:

  监理人延期检查隐蔽工程与监理人检查、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形相近,均是由于监理人的检查、检验行为使承包人多支付了费用或者延长了工期;法律后果相同,即若经监理人检验后隐蔽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若经检验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不能顺延工期。

  本案例特殊之处在于B公司要求顺延工期2天的索赔请求未被确认,江苏建筑工程律师认为A公司的处置方式正确。虽然监理人重新检查已覆盖的隐蔽工程可能导致承包人人员窝工,但若已覆盖的隐蔽工程并非工程关键路径的,并不必然导致后续工程无法按正常工序继续施工,承包人的整体工程进度不会因重新检验而受到影响。据此,发包人仅同意支付费用损失,拒绝顺延工期并不违反合同约定。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