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解:发包人导致无法复工的法律责任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45:1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69次2008年5月,ZY房地产公司与XX城市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XX城市建设集团承建ZY房地产公司发包的ZY花园一期住宅楼工程,工程结构封顶前,由于检查部分隐蔽工程的原因,工程整体停工,部分隐蔽工程检查完毕后承包人向监理人及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监理人下达复工指令。考虑到当期市场行情不佳,封顶后即开展预售将难以达到ZY房地产公司预期的售价,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项目一旦封顶,则发包人需要支付该阶段的进度款约4000万元,因此,发包人迟迟不予批准监理人的复工请示,工程无法复工。
持续停工四个月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结算已完工程费用及合同解除给承包人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并要求发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支出的工程照管费用及在此期间的停工经济损失。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姬传生认为,承包人的这一主张是合理的。首先,工程未能及时复工将会造成工期的拖延和承包人成本的上升,因为在停工期间承包人需要履行工程照管义务,且由于工程未能竣工移交,风险未转移,如出现意外情况的,承包人亦需承担很大的风险。此外,长期停工后复工的,因为施工季节的变化及项目施工人员的变动,为保障工作的后续进行承包人也要发生很多成本,所以在复工条件成就但发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前提下,承包人有权据此向发包人发起索赔,按照《2013版合同》第7.8.5项的规定: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 5.1项约定办理。第7. 5.1项就规定了因发包人延误导致工期延误的各种情形,在因发包人过错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下,发包人除应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承包人的合理利润。
其次,由于在停工状态长期持续的情况下,工程成本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将有可能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承包人在发包人拒绝或拖延复工的情况下,在停工达到一定期间后,也应有权要求取消部分停滞的工作、要求调价补偿或解除合同。对于承包人的此项权利《2013版合同》也有明确的规定,即第7.8.6项: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及第17条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第(2)项可取消的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及第17条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执行。其中《2013版合同》第7.8.2项规定的为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第17条约定的为不可抗力,第10.1款规定的为工程变更的范围,第16.1.3项规定的为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对于《2013版合同》的这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其一,当受暂停施工影响的仅为工程的部分工作,且前述暂停并未影响整个工程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承包人仅有权通知发包人取消受影响部分的工作,而无权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其二,在暂停施工持续达到84天时,承包人也并非仅能选择解除合同这一途径。由于长期停工将可能会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上涨等不利后果,如果长期停工并非是由不可抗力或承包人因素引起的,在该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前提下,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获得实际的补偿。通过该种灵活的设置,有利于尽最大可能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其三,关于承包人依据此条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要与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合同的条文对照着来看,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承、发包双方需要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分担。但如果是由于发包人原因不予复工,则累计到一定期限后,仅承包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且由此产生的损失也应由发包人全面承担。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姬传生点评:
一般来说,如果工程暂停,承包人所要承担的损失将不仅限于现场的维护、管理性费用。在建设工程合同签署时,承包人通常无法预见到后续可能出现的长时间停工,其申报的价格一般也仅考虑了既定工期及有限延长期内可能发生的价格波动。因此,当工程暂停时间过长时,发、承包人既定的合同价格及风险范围将有可能难以覆盖工程中材料、人员及机械的价格波动。因此,对于发包人来说,在停工时间达至I合同约定的临界点时,其应主动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如持续停工不可避免的,发包人应积极取得承包人的谅解,并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对承包人的损失进行补偿或对后续价格波动风险的补偿事宜做出承诺,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从承包人的角度,对于暂停施工所可能产生损失,应及时测算并向发包人主张,如发包人既不同意复工也不接受合理条件下的补偿要求,承包人则应按合同约定自行救济,及时解除合同,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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