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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案例: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承包人的索赔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46:3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48次

  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其中6号楼地下2层、3层为三期车库。

  工程施工过程中,CS房地产公司下发变更指令及一套地下车库补充图纸,要求6号楼地下2层、3层间增加夹层,并进行地下车库扩建。

  因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没有设计单位签章且图纸及变更指令下发时发包人亦未能提供变更后工程对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包人拒绝按新版地下车库图纸施工,工程停滞。停工三周后,发包人撤销新版图纸并指令承包人复工,复工两周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停工损失费用审核表,要求发包人补偿停工期间的承包人损失。

  前述案例就是极典型的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暂停,《城乡规划法》第64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8向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因此,在前述工程重大变更事项未能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版施工图,且发包人未能办理最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承包人有权拒绝施工也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承包人停工并向发包人索赔的项目及费用应以实质受到发包人过错影响而产生的损失为限,如在前述案例中,因为拟进行变更的地下车库位于6号楼,因前述变更并不影响8号、10号楼基槽开挖,故承包人仅有权停止6号楼的施工。关于停工期间的费用,承包人可统计并主张的损失范围包括人员、机械的停工损失,如工人的工资、挖掘机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间接性的开支,如工期延长所导致的措施性费用增加、增加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等。

  江苏建筑工程律师姬传生强调:

  工程变更是工程中一种极为常见的情形,但是因为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内容不同,需要履行的前置审批手续也存在差异,一般而言,如变更仅为做法、工艺上的变化时,因未超出原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内容及范围,仅需要由出具施工图纸的设计单位签署意见即可实施。但如果涉及重大变更,乃至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范围的,则需要规划部门核准。如承、发包双方未经核准即进行工程建设的,将极有可能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因此,在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时,相应责任方应及时、妥善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承包人也应主动核实审批手续,在建设违法的前提下,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的安排。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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