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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为被告起诉的处理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28:4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840次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岔司新疆分公司等与林源管辖祝异议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施工合同转包仲裁条款

  【案 由I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f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I寨 号】( 2006)民一终字第69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1月23日

  【上诉人J中国联舍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联台通信有限公司=瞎什分公司(均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林源(原审原告)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年第1集(总第29集)

  裁判规则:

  施工合同一方将台同义务转包给篇三人,第三人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第方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基本案情:

  第二上诉人与靠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观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外人随即与被上诉人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将《建设工程施工旮同》约定嶷外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转给赦上诉人。被上诉人以与二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

  争议要点:

  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裁判理由:

  第二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案外人随即与被上诉人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外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转给被上诉人。和同关系表明,被上诉凡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第二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约定有仲裁条款,但该仲裁条款对被上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没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被上诉人以发包人即被第二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民事浒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与受理条件,法院应于受理。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氏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杂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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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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