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的支付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29:1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26次——青岛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单希雷、责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建筑资质竣丁验收工程款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7年4月27日
【抗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J青岛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耐(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申诉人】单希雷(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原审被告】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全国法院优秀再审裁判文书精
裁判规则: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及原审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审被告承建申诉人开发的房产3号楼,合同价款136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付总造价的9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付清。双方当事人又签订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工程为一次包死,建筑面积以竣工审后面积为准,建筑面积×单位造价为工程总造价。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实际进行7施工;,因被申诉人无施工资质,故挂靠在原审被告名下。后施工合同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工程竣工后并经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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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要点:
如何认定给付被申坼人建设工程的工程款。
裁判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T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被申诉人借用原审被告的名义与申诉人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r合同均应认定先效,但iiT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直接参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款避行认定,对台同未约定的增加、变更、减少部分工程量的价款应当依据鉴定报告和双方的补充协议进行认定。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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