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接到结算文件,双方协商变更工程造价,属对工程款提出异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28:2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4次基本案情:
原告承建由被告发包的钢结构曲钢骨架和屋面安装以及空调水系统工程。施工后睬告制作结算文件,其中钢结构为36 5556万元,空橱7k蓦统为35 6397万元,原告向被告报送结算报告,双方经协商将空调水部分的工程造价台图纸部分确定变更为26 6万元,由于双方对钢结构部分原告赧悱36 5356万元,被告测算为/0. 4856万元的,争议较大,琢告主张当柳约定按国家定额计算,被告则主张按市场价格计算。厚告认为被告接到结算文件后28日内来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原告的结算文件。
争议要点:
如何确定工程款。
裁判理由:
双方虽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原告已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战积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经协商将空调水工程造价确定为26 6万元。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罄定钢结构工程款,经鉴定为l2 078】832万元.双育确认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36万元,该款减除空谢水工程救26 6万元为9 4万元,该款为被告已给制原告的钢结构丁程款,用该部分工程造价即12. 0781832万元减除该9 4万元为2 628183万元,故被告应给付原告此部分工程款2 678183万元;原告主张的避雷针工程,被告承认该T程造价为2万元,被告应给付。被告接到结算文件后,不仅提出异议,双方还协商变更了空调水工程造价,故原告主张被告接到结算文件后28天未提出异议不成立。综上,被告应给付原告丁程款4 687183万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擘七条当#A-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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